见证与记录:南京大屠杀史料精选(中方史料)(出版书)免费全文 现代 张宪文 TXT免费下载

时间:2025-08-08 12:23 /游戏异界 / 编辑:慕容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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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与记录:南京大屠杀史料精选(中方史料)(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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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延吉秀吉余留黄姓屋内之电话等物,黄姓于我国抗战胜利即向下关宪兵队报告,被该宪兵队及电话局电灯厂分别派员来没收,亦制据为证。

九、该徐秀英见所有屋内家锯锯被没收,遂往黄姓处取破旧家不获,认为黄姓私延吉秀吉物件,遂呈控来府,经本府秘三科刘秋远君查明情形函请警厅传讯明,徐秀英控诉黄辉凤私物件罪不成立。

十、黄辉凤因无故受徐秀英控告颇为不,遂将千硕情形报本府备查用申冤誉。

十一、徐秀英现仍居延吉秀吉所建之屋,其余六间已分别租与各户居住(该屋徐秀英不承认系寇所建但无图状可证)。

以上调查经过情形,为至该呈人黄辉凤请示依法彻究一节,经询及原告,谓可以免究等语。查本案千硕纠纷案经各机关核办完竣,原告原请彻究一节,既经不愿究,似可毋庸置议。为该延吉秀吉所建之公共路七号屋八间,现由徐秀英居住,虽经往查该徐秀英认为已建而毫无证据,拟移接受委员会按照查封人财产办法查明办理。当否?

乞夺。

③刘孟伟报告

报告十一月二十三

奉谕派往下关公共路二十六号左邻之中新旅馆(原为商吉延所开之安所)查封该馆擅自接受之该项屋以及该所所有之一切家、电话、电灯、电表等因。遵经往,据该中新旅馆经理朱鹏声称,千捧商延吉所开之安所所用屋系向主租用,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警察厅)。此屋已于敌人投降以(八月一)退租,当时除破旧家计十一件及电话电表外,其余所有物品均经搬去,该屋即由原主收回,开设中新旅馆(附呈人延吉经手人徐秀英(即吉延之妻)退租期证明书一件)。

不久敌人全面投降,下关宪兵队因此屋系于敌人投降收回,并无擅自接收情事,故免予查封。仅将该所存留破旧家十一件饬同人延吉秀吉①查点,由该宪兵队取去保存(附呈下关宪兵队收条壹件)。电话壹亦由通部派人邱玉彬拆者去(附呈邱玉彬收条壹件)。又电表壹只亦以经电灯厂拆回,现重装电表号码为五一二七〇,有电厂临时收据为证(可向电厂查询)。至于电灯等系该屋原物云云。查所称以上情形尚属确实。为安定民生念商艰计,似可免于查封,故特文呈报,如何之处?仰祈鉴核示遵。谨呈科

秘书

职:刘孟伟[印]谨呈

④李维明签呈

签呈十一月廿六于第三科

下查封本市下关公共路二十六号左邻中新旅馆一案。遵派科员刘孟伟往办理。兹据报告据该中新旅馆经理朱鹏声称:千捧商延吉所开之安所所用屋系向主租用,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警察厅),此屋已于敌人投降以(八月一)退租。当时除破旧家计十一件及电话电表外,其余所有物品均经搬去,该屋即由原主收回开设中新旅馆(附呈人延吉经手人徐秀英(即吉延之妻)退租期证明书乙件)。

(①原文如此。)

不久敌人全面投降,下关宪兵队因此屋系已于敌人投降收回并无擅自接收情事,故免予查封,仅将该所存留破旧家十一件饬同人吉延秀吉查点由该宪兵队取去保存(附呈下关宪兵队收条乙件)。电话壹亦由通部派人邱玉彬拆去(附呈邱玉彬收条乙件)。又电表壹只亦经电灯厂拆回,现新装电表号码为五一二七〇,有电厂临时收据为证(可向电厂查询)。至于电灯等系该屋原物云云。查所称以上情形尚属确实,为念商艰计,似可免于查封等情,来。奉饬因。理签请鉴核示遵。谨呈秘书陈转呈

副市

稽查室复查并函询警厅办理情形。

超俊[印]元启[印]祖平十一、廿八。

第三科科李维明[印]

⑤南京市政府公函稿

南京市政府公函稿

卅四年十一月卅下午时拟稿

查本市下关公共路二十六号左邻中新旅馆屋,原为敌商延吉开设安所。本府据密报该中新旅馆有擅自接收嫌疑,业经派员往查封在案。兹据报告:据该中新旅馆经理朱鹏声称:是项屋敌商延吉在抗战时期系向主租用,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警察厅)。此屋已于敌人投降退租,而由原主收回开设旅馆,并无擅自接收,请免予查封祈鉴核等情。据此查所称烦情当初办理该案情形,敌商延吉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贵厅,其经过情形如何?相应函请查明见复为核。此致首都警察厅⑥首都警察厅公函

首都警察厅公函发文复法字第号附手册一本名片一纸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三发案准贵府府总秘字二三一三号公函:以下关公共路中新旅馆屋为敌商开设安所,经派员往查封,兹据中新旅馆经理朱鹏声称,以该屋敌商延吉在抗战时系向主租用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在警厅),于敌人投降退租,即由原主收回开设旅馆,并无擅自接收,请免予查封等情。查所称敌商延吉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贵厅,起经过情形如何函请查明见复等由。准此;查此案准贵府府总秘字一三零六号公函,以朱鹏吓诈商延吉伪币五百万元请查照办理见复等由。业将该朱鹏等传案讯明各予保并函复在案。惟该朱鹏于讯时仅呈验手册一本及人和田名片一纸,并无契约租折呈案各件,饬其领回,尚未投领。兹准由,相应将该原件检即希查收见复为荷。此致南京市政府随附手册一本名片一纸[略]

拟办:查案核办。

韩文焕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86]

(四)宗公益慈善团呈文

1.观音庵住持尼演德呈

(1945年11月10

呈为军部队焚毁庵宇恳予恤情请事。窃尼庵住本市金川门外四所村清修有年,会丁丑冬间事勃起,演德率徒众往仪征避难,翌回京。军部队侵住未久开拔时又焚毁千洗八间、面大殿瓦六间、六角钟亭一间,苦弱尼僧八年以来无法呼号。幸我最高领袖蒋委员领导暨明邦援助,抗战胜利,全国民众情绪欢腾溢于言表,出家虽属世外之人,但国热忱并不自甘落。兹阅报端,钧府布告周知民间陈报财产损失情形,爰特文仰恳钧仁慈派员调查焚毁庵宇,准予恤情不胜待命之至,实为德。谨呈南京市政府市

附呈证明书乙[一]件

呈人:本市金川门外四所村观音庵住持尼演德[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十证明书

兹证明金川门外四所观音庵千洗八间,面大殿瓦六间,六角亭一间,因战事发生,南京沦陷时均遭寇焚毁,特此证明。

证明人:坊戴华亭

张玉棠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十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22]

2.祖灯禅林僧释惟法呈

(1946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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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与记录:南京大屠杀史料精选(中方史料)(出版书)

作者:张宪文 类型:游戏异界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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